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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诈骗罪会不会有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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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有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2、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是什么

犯罪预备是:又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在这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意图,即知道自己的准备行为是为侵犯某一对象创造条件,希望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是为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不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期是否有未遂

没有。犯罪预备就是为了犯罪做准备,而对于未遂是实施了犯罪之后而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两种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在预备犯罪中就不会存在有未遂。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案例】打工仔刘某、曾某、于某三人曾是工友,由于经济拮据,曾某便向刘某、于某提议:按摩店的服务员比较有钱,抢劫是“发财”的机会。去年11月起,三人先后多次来到烟台市几家按摩店欲实施抢劫,但都因害怕而放弃。12月初,三人来到威海,先后准备了尖刀、手套、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预谋对某夜总会服务员实施抢劫,却因抢劫对象未出现而放弃。而后,三人驾车向南行驶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判决】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于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抢劫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考虑三被告人主观恶意较深,危险性较大,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防止真正走上犯罪道路,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什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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