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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程序法中的救济程序是什么?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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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程序法中的救济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具体来说,环境行政程序法规定,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附上与申请有关的证据、理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因此,申请环境行政程序法中的救济程序,首先要准备好与申请有关的证据和理由,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实施的环保措施做出了不合理的处罚决定,可以先向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决定仍然不符合企业利益,可以考虑向人民提起诉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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