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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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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一种行政内部程序,需要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具有相对较短的时效,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不涉及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需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由进行审查和判决。行政诉讼程序相对较为繁琐,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时效较长。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公正的审查和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当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申诉。一般来说,建议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

    如果案件较为简单,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争议,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较大异议,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程序,通过的审查来解决争议。

具体案例可以参考某地环境保护局对某企业的处罚决定,企业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再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审查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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