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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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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争议解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依法通过解决的一种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

行政调解: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方通过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行政裁决:指由具有行政裁量权的部门对特定行政事项做出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通常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行为做出最终决定的一种方式。

行政和解: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行政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加快争议解决的进程。

以上是环境行政程序法中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管理者在处理环境行政争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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