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一、审讯过程
1、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2、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3、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二、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1、侦查阶段(阶段)。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刑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是门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律师是不能阅卷的。
2、审查起诉阶段(阶段)。案件由机关移送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收到机关送来的案卷后,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构成犯罪的,在1个月内移送起诉。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机关补充侦查。
3、审判阶段:(阶段)。在收到的起诉材料后,会在2-3天内立案,1个月内开庭审理,判处刑罚或者无罪判决。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