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
是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事设施保》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防义务,损害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
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
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
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如何认定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管理制度和。有关军事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向武装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本罪的主观要素是过失。主观上是过失,即武装提供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过失犯罪,只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