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续约的,可以到证券公司进行办理,提交申请。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不超过6个月。
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单笔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
上市企业怎么融资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
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
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简而言之,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包括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
间接融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
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企业欠款后该如何催收
公司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催收欠款:
1、首先进行协商处理;
2、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单位,马上准备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催讨;
3、对于由于公司内人员造成的欠款从内部制度上和严格管理上消除此类欠款的继续发生,采用适当的公司内部制度和法律手段敦促该项欠款的积极回收;
4、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怎么规避风险
规避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的方法如下: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二)加强资信审核,实行全程监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四)加强行业联系。
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有哪些相同点
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但无权撤离资金。
个人如何融资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
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
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
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
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
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
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
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
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
起码能够贴现80%。
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
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
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
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
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
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
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
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
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
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
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
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
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
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
注:
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
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
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
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
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
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四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
国家有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
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
所以现在国家的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
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
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
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
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
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
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
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李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