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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吸收资金方式一共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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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一、对非法集资的惩罚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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