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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制执行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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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于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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