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机关、人民、人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2、机关、人民、人民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