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被证实属实时,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可提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还可能在非劳动关系情况下向用工单位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得更多补偿。
法律分析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为争取更大利益,有的劳动者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向用工单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求,这种情况多见于: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一般仅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解除时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有的务工人员希望通过确认为劳动关系以获得更多补偿;
3、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为合同关系而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遭受损失(一般以人身伤害事故居多)的情况下,有时希望通过主张劳动关系获得更多经济补偿;
4、工程承包方(或分包方)劳动者在承包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不能依法发放经济补偿时,希望通过向工程发包方(或总包方)主张劳动关系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结语
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将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时,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用人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中,对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争议解决,包括开除、工资、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此外,劳动者有时也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得更多补偿,如劳务派遣、劳务关系、承揽合同等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